湖南高速公路永兴、舜源、安沙服务区(停车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16

湖南高速公路永兴、舜源、安沙服务区(停车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高速公路永兴、舜源、安沙服务区(停车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已由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期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为湖南高速公路永兴、舜源、安沙服务区(停车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本次招标范围为永兴(A/B区)舜源(B区))安沙(A/B区),标段划分共 1个标段,其资质要求、业绩要求等见附件1。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为 1 个标段。其类别划分、工程内容等见下表。

服务区

套数

工程内容

永兴A/B区

2

隔油池、化油池、化粪池、排污管网、检查井、格栅池、调节池、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曝气池、MBR池、污泥干化池、反冲洗设施、电气设施、水泵、曝气机等设施建设。

舜源B区)

1

安沙A/B区

2

2.2招标内容:

2.2.1设计、施工总承包,从格栅池、调节池、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观察井至排污管道,含计量电表、排水量表。必须要有施工图与施工组织设计。

2.2.2污水工程整改后的动力配线,由投标人将主电源引到污水工程的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柜至各电器使用点。

2.2.3施工场地范围内,需要移位并恢复的消防、排水、给水、电气、弱电、绿化、地坪等工程。

2.2.4设备调试、试运行及排放水质的检测。

2.2.5质保期内的服务,质保期内设备维修、更换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2.3要求:投标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周边协调及施工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路政、交警、村民、当地政府部门等的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4达到排放标准及处理量:

2.4.1永兴(A/B区)设计废水处理规模为200m3/d,舜源(B区)设计废水处理规模为280m3/d,安沙(A/B区)设计废水处理规模为,150m3/d,系统每天24小时运行。

2.4.2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2.4.3 投标人自行对服务区(停车区)的水质进行检测与分析,对排污量进行统计分析。服务区(停车区)的污水来源主要为餐厨排放废水、公共卫生间排放废水、员工宿舍与客房排放废水以及加油站、汽修排放废水。

2.5实施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天内施工调试完毕(含设备调试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具体见附件1中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2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个标段提出投标,否则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3.4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0  日24:00时,在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以不署名电子档形式将疑问发送至邮箱(278212500@qq.com)。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初步设计图纸每套售价1000元。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形式缴纳招标文件和图纸费用,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 1月 7 日上午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00分至1000分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递交至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开标室(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2楼,详见电子屏幕交招标人签收。

6.3 逾期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招标网(/)上发布。

 

8.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东升路8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8702379

传  真:0731-88702351

 

招标代理机构: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邮  编: 410003

联系人: 匡先生             

电  话: 0731-84555411      传  真: 0731-84553843  

 

 监督部门: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群监察部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731-88702362

 

异议受理部门: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东升路8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8702379

                                         

 2019年12 月16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表1  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注: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表2  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1. 投标人2018年度的净资产不少于 150 万元。 
  2. 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表3  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完成过:

二个及以上单项合同价格6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类似项目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表4  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情形之一。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表5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职 位

职 称

建造师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人员数量(人)

项目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职称(环境保护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须注册在投标人处。

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

技术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职称(环境保护专业)

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

 

 

注: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附件2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当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相同时,以技术评分较高者优先;当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及技术评分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b.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一致。

c.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d.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标记“正本”的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内。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的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给招标执行机构查验,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  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最高限价(含保险);

c.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d.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一致;

e.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U的投标报价一致;

f.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g.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标记“正本”的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内。

(2)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 投标人填写了工程量清单。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1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2规定;

(4)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3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4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5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业绩: 10

(2)施工图(含土建、工艺、电气设计)设计:14 分

(3)施工组织设计: 6 分

(4)评标价: 70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招标人最高限价×60%+未被当场宣布废标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最高限价×0.6+评标价平均值×0.4)(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将从0.5%、1%、1.5%、2%、2.5%五值中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业绩

10分

提供后期养护运营业绩

1、符合招标公告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3要求的计6分;

2、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每提供1个2000吨/日的后期养护运营业绩计2分(含正在养护运营),最多计4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2.2.4(2)

 

施工图(含土建、工艺、电气设计)设计

14分

 

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分

根据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招标项目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2分

根据对招标项目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程度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为业主方便养护管理和节约成本的方案或工艺

2分

根据对方案或工艺的分析程度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2分

根据安排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施工图设计深度

2分

根据服务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达到相应深度,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2分

根据对设计量的估计情况及计划安排的合理程度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2分

根据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2.2.4(3)

施工组织设计

6分

主要施工方案与工艺

1分

根据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1分,较好计0.8分,一般计0.6分。

人员、设备机具、材料的合理组织安排计划

2分

根据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2分,较好计1.6分,一般计1.2分。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安排

1分

根据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1分,较好计0.8分,一般计0.6分。

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1分

根据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1分,较好计0.8分,一般计0.6分。

施工平面布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分

根据是否合理计分,合理计1分,较好计0.8分,一般计0.6分。

2.2.4(4)

评标价

70分

7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7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7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d.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图(含土建、工艺、电气设计)设计深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  重新招标

3.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进行备案。